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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6日 星期日

參加大專校院護理人員緊急傷病救護訓練心得分享


作者:常善媚


先說我的感想:好久沒上到學理與技術結合得這麼好,課程實用五場跑台技術真的有學到實用技術的課程。重點是,上完課後,我好想找出身體評估的課本,重新好好讀(燃起我的學習動機)。長庚科大急重症護理師資群很專業,是真槍實彈有紮實臨床基礎的老師們。讓本來很猶豫需轉三次車來到林口長庚科技大學、又要早出晚歸上課的我,覺得很值得、很心滿意足的回家。



專為大專校院校護開的急救課


今年教育部著重校護的緊急救護能力,加上這兩年因法規重申換藥是醫療輔助行為,校護在沒有醫囑的條件下,不能進行常規換藥處理傷口(緊急狀況不在此限),造成家長、教職員工生的抗議聲,教育部開了北、中、南三場訓練課程,除了重申緊急救護、傷口換藥的做法與法律面,也加強校護的緊急救護處理知能。

整天課程請來了具有法律背景的醫師與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來說明釋疑校護在非緊急狀況、沒有醫囑指示執行給藥與傷口換藥的適法性。

碰到緊急傷病時的身體評估技巧、大量傷患檢傷分類原則、最後並將校園很可能碰到的緊急救護技術分成五場技術考試進行跑台(頸圈與長臂板技術、扣Mask與給氧技術、壓胸技術、置放airway技術、以及AED操作練習)。


護士阿姨的緊急傷口處理與每日傷口換藥




還記得106年年初,針對學校護理人員執行傷口處理的適法性的新聞嗎?這個過程其實分成兩個完全不同的時機,第一個是緊急狀態發生的當下,第二是受傷後的每天日常傷口換藥,在緊急狀態發生當下(就是您剛受傷跌倒的當天),學校護理人員進行傷口的評估與處理都沒有違法,但是,從第二次回到健康中心需要學校護理師幫忙再次處理傷口,就需要有醫師的醫囑及開立的藥品,否則,校護只能進行指導個案自行傷口換藥。

為什麼?因為傷口換藥屬於醫療輔助行為,而非護理獨立功能,我是護理人員,我在非執業場所與非執業時間,我可以幫我的家人進行傷口處理,但當我在執業時,傷口處理是需要有醫囑才能執行,否則違反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目前法規上仍未修改允許學校護理人員可在無醫囑的條件下進行傷口換藥這個醫療輔助行為。

所以,有苦難言的校護在無醫囑條件下換藥也違法,不換藥也被認為是推卸工作。


離開臨床,需要專業知能與技術更新複習


學校護理師大多都有至少三年以上的醫院臨床工作經驗,尤其以及重症科別的護理師人數最多,但到校園經過五年、十年除了無法與時俱進跟上醫學新學理、技術的進步之外,原來的知能也因為少用而逐漸生疏,定時的充電真的很重要,除了倚賴開課之外,跨校的校護共學,也是很好的點子,邀你身邊的校護姐妹一起重新複習身體評估、演練技術吧!